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徐政办发〔2014〕79 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标准(试行)》
前言
根据住建部《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河道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13〕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河道保洁等级和设备、人员配置;5、河道保洁作业规范;6、河道保洁质量标准;7、垃圾收集与运输;8、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
本标准具体内容由徐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目次
1.总则…………………………………………………………4
2.术语…………………………………………………………4
3.一般规定……………………………………………………6
4.河道保洁等级和设备、人员配置…………………………7
5.河道保洁作业规范…………………………………………9
5.1.河道保洁时间和频次要求………………………………9
5.2.河道保洁作业要求………………………………………9
5.3.河道应急保洁要求………………………………………10
6.河道保洁质量标准………………………………………11
6.1.水域保洁质量标准………………………………………11
6.2.陆域保洁质量标准………………………………………12
7.垃圾收集与运输……………………………………………12
7.1.垃圾收集…………………………………………………12
7.2.垃圾运输…………………………………………………13
8.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13
本标准用词说明……………………………………………14
引用法规及标准……………………………………………15
1总则
1.0.1为了对城市河道保洁作业和质量进行科学、统一、规范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实现城市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长效管理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河道保洁质量的术语、定义,适用于城市河道保洁作业和质量管理,包括水面、岸坡、滩地、堤防等。
1.0.3城市河道保洁作业和质量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0.4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云管委辖区内的河道、沟渠等;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0.1城市河道
本标准所指的城市河道指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工水道、排涝河道、景观河道及其他河流、沟渠。
2.0.2河道保洁
为维护城市河道卫生整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从事的保洁工作,分为水域保洁和陆域保洁。
2.0.3水域保洁
对水面进行清洁,主要包括水面漂浮废弃物清除。
2.0.4陆域保洁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岸坡、滩地、堤防等进行保洁。
2.0.5河道应急保洁
对因灾害性天气、水生植物大面积侵袭等突发性事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河道污染采取的控污作业措施。
2.0.6漂浮废弃物
水面上的漂浮垃圾和影响水域环境卫生质量的漂浮水生植物等。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动物尸体、落叶、枯死枝、腐烂的青苔类植物及油污。
2.0.7水生植物
指影响河道景观和行洪排涝的空心莲子草(俗称水花生)、凤眼莲(俗称水葫芦)、水绵、浮萍、野菱角、苲草等水生植物。
2.0.8杂草
非人为种植的,生长在河道岸坡、滩地、堤防,影响河道景观的高杆草本植物。
2.0.9机械收割船
集割草、聚拢、打捞、滤水、输送、卸载于一体的现代化水生植物收割设备。
2.0.10水面保洁船
用于清除水面漂浮垃圾的专用船舶。
2.0.11垃圾转运船
配置动力驱动,主要用于水草清捞和收集、转运水面保洁船内垃圾的船只。
2.0.12环卫码头
用于水路转运垃圾的专用码头。
2.0.13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2.0.14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15建筑垃圾
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3一般规定
3.0.1河道保洁分为水域保洁和陆域保洁(不包括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范围)。
3.0.2城市河道保洁应做到卫生、安全、环保、文明和高效,减少环境污染。
3.0.3城市河道管理单位、保洁部门应制定水域应急保洁作业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0.4使用水面保洁船、机械收割船、垃圾转运船、垃圾清运设备及配套清捞保洁工具,清捞漂浮垃圾、水生植物等漂浮废弃物和障碍物,保持水面清洁;清理坡面及管理范围内的杂草、垃圾等,保持岸坡整洁。
3.0.5保洁作业时应加强巡视,发现排污和乱倒垃圾现象应制止并及时报告。
4河道保洁等级和设备、人员配置
4.0.1城市河道保洁等级应按表4.0.2的规定划分。
4.0.2根据河道的运行环境和所在区域功能,按级别高低依次划分为A、B、C三级(见表4.0.2)。
表4.0.2河道保洁等级划分表
保洁等级
河道保洁等级划分
A
级
(1)纳入徐州市市区主要河道管理和考核范围的河道;
(2)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游览观光区的河道;
(3)具备城市景观河功能的河道;
(4)具有城市供水功能的河道。
B
级
(1)主要交通干道两侧200m距离范围内A级以外的河道;
(2)城乡结合部具备城市排涝、灌溉功能的河道;
(3)对沿线居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河道。
C
级
除以上范围的河道
备注:河道保洁等级具体划分由徐州市水利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定。
4.0.3城市河道保洁人员、船只配置标准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4根据河道保洁等级及河道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水面保洁船、垃圾转运船、机械收割船和保洁人员等(见表4.0.4)。
表4.0.4河道保洁人员、船只配置标准定额表
配置标准
保洁等级
保洁船只配置(2人/船)
垃圾转运船
(2人/船)
机械收割船
(2人/船)
陆域保洁配置
常水位水面宽<30m
30m≤常水位水面宽<60m
60m≤常水位水面宽
保洁人员
三轮保洁车
A级河道
1条/1.2km
(河道长度)
1条/4.5万㎡
(水面面积)
1条/5.5万㎡
(水面面积)
1条/6条保洁船
根据河道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和河道实际情况具体配置
1人/岸.2km
1车/人
B级河道
1条/2km(河道长度)
1条/6万㎡(水面面积)
1条/7万㎡(水面面积)
1条/8条保洁船
1人/岸.3km
1车/人
C级河道
根据河道实际情况,由管理单位适当配置保洁设备和人员。
备注:除保洁人员在河道两岸能方便对河面全覆盖保洁作业的河道外,应按此标准配置保洁船;保洁船只超过5条的河段,应配置垃圾转运船。
5河道保洁作业规范
5.1河道保洁时间和频次要求
5.1.1保洁时间:4月份至10月份为07:00—18:30;11月份至次年3月份为07:30—18:00。
5.1.2A级河道巡回保洁频次:每40分钟巡回保洁1次。
5.1.3B级河道巡回保洁频次:每2小时巡回保洁1次。
5.1.4C级河道巡回保洁频次:每天巡回保洁2次。
5.1.5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保洁时间、巡回保洁频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2河道保洁作业要求
5.2.1水域保洁作业要求
5.2.1.1船上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穿戴救生服,着装保持干净整洁。
5.2.1.2船只驾驶人员应培训后上岗,禁止酒后作业。
5.2.1.3保持船况良好,船容整洁,严格按照船只使用要求进行作业;每次作业前应对船只设备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得进行作业,应及时维护或更换。
5.2.1.4遇大风、大雾、雷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时间,暂停水域保洁作业,对船只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御措施。灾害性天气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击保洁,第一时间清除大面积污染物、漂浮废弃物。
5.2.1.5河道保洁人员要规范、文明作业。禁止将清捞的垃圾向桥、涵、闸站等隐蔽处倾倒;保洁作业间隙或结束,船只及清捞工具停靠摆放应整齐有序。
5.2.2陆域保洁作业要求
5.2.2.1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
5.2.2.2保洁人员在陡坡地段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2.2.3保洁车辆标识清晰齐全、车容整洁、车体外无污垢。
5.2.2.4巡回保洁应及时清理河道岸坡、滩地、堤防等管理范围内的垃圾杂物。
5.2.2.5河道保洁人员要文明规范作业。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禁止将清理的垃圾倒入河道内;禁止焚烧垃圾、落叶等杂物。
5.2.2.6保洁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5.3河道应急保洁要求
5.3.1对排涝、突发性事件等造成漂浮垃圾和水生植物的污染,作业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作业,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5.3.2发生突发性事件,河道保洁作业单位应尽快落实应急设备、人员、物资和堆放处置场地等事项,确保打捞的漂浮废弃物及时、有效、安全处置,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3.3其他突发事件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6河道保洁质量标准
6.1水域保洁质量标准
6.1.1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河道通畅。
6.1.2水面无影响河道景观和行洪排涝的水生植物。
6.1.3桥墩、水闸周围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禁止采取开闸放漂(防汛调度除外)。
6.1.4清捞的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上岸并规范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或弃置,杜绝二次污染。
6.1.5水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5规定。防汛调度、突发性事件等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表6.1.5水域保洁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静态水域控制
动态水域控制
每1000m2水域水面漂浮物累计面积(m2)
每1000m2水域水生植物面积(m2)
每1000m2水域水面漂浮物累计面积(m2)
每1000m2水域水生植物面积(m2)
A级
≤0.10
单处面积≤10且累计面积≤40
≤0.15
单处面积≤10且累计面积≤40
B级
≤0.30
单处面积≤15且累计面积≤60
≤0.40
单处面积≤15且累计面积≤60
C级
≤0.50
单处面积≤20且累计面积≤80
≤0.60
单处面积≤20且累计面积≤80
6.2陆域保洁质量标准
6.2.1岸坡整洁,无垃圾。
6.2.2岸坡植被修剪整齐,无杂草。
6.2.3河道沿线桥、涵、闸站等管理范围内无垃圾、堆积物。
6.2.4沿河水工建筑物等设施无乱贴乱画、乱设小广告。
6.2.5河道沿线的警示牌、指示牌等设施保持清洁完好。
6.2.6陆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2.6规定。
表6.2.6陆域保洁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暴露垃圾
(m2/100m2)
杂草
(m2/100m2)
小广告
(处/100m)
标牌破损率
(%)
A级
≤0.01
≤0.1
0
0
B级
≤0.02
≤0.5
≤1
0
C级
≤0.03
≤1.0
≤2
≤5
7垃圾收集与运输
7.1垃圾收集
7.1.1环卫码头和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或距居民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点,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7.1.2水面清捞的垃圾应通过环卫码头收集,不得在船舱内过夜;陆域保洁清理的垃圾应及时送往垃圾收集点。
7.1.3环卫码头和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装置应密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垃圾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7.1.4环卫码头和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7.2垃圾运输
7.2.1垃圾运输车辆应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7.2.2通过环卫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现象,垃圾不得在环卫码头过夜。
7.2.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限运输。
7.2.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
7.2.5垃圾应送至指定的城镇垃圾处理厂或垃圾中转站。
8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
8.0.1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依据徐州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较优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引用法规及标准
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全爱卫发〔2005〕6号)
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城〔1997〕21号)
5.《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2004年12月28日苏建科〔2004〕465号)
6.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
7.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8.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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