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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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三部门制定的《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及零散税源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促进财政增收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税实施零散税源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征的原则
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辖区(含镇江新区,下同)所属乡镇、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合征管、因地制宜、普遍征收的原则。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辖区所属镇、街道范围内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人)、房屋出租、家庭建筑装潢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基金都属于委托征收范围,原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代征的房屋出租税收,转为属地征收。京口区、润州区代征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属市级财政收入;各区范围内原属市级收入的各项基金收入,需足额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税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入所属区级国库。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辖区政府应成立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所属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应相应设立协税护税机构,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开展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协税护税工作;税务机关应共同与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四、委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督促、帮助、指导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协助税务登记管理、税收定额的调查核定、税款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日常税务巡查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对代征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五、超收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辖区政府增收的积极性,对上述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零散)税收,实行“定基定比分成,超收奖励”的办法,即:辖区年度代征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以2009年上述委托代征范围内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京口区、润州区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镇江新区、丹徒区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同),在2013年以前,京口区、润州区以15%作为环比固定增幅,实际增幅在15%以内的部分,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实际增幅超过15%部分,京口区、润州区留成比例提高到80%;镇江新区、丹徒区以20%作为环比固定增幅,实际增幅在20%以内的部分,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实际增幅超过20%部分,镇江新区、丹徒区全留。对市直下划各区的房屋租赁税收以2009年为基数,各区暂按年增幅15%上缴基数财力,超上缴基数部分市与京口区、润州区按20:80比例分成,镇江新区全留,以后年度按政策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再行调整。各项基数核定由市财政另行下达。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个体及零散税收、房屋出租税收委托社会化征管工作,并列入年度政府考核内容。年终由市财政会同市国税、地税部门对辖区委托代征情况及零散税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委托代征工作中,各代征机构应严格规范代征行为和税收征管秩序。因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关于零散税收的委托征管费用。涉及国税税种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仍由原渠道解决。涉及地税税种的委托代征手续费,根据现行地税部门相关规定和比例,由地税部门直接与各区结算,并由地税部门负责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委托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委托代征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负责代征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税务机关现有助征人员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人走”的原则充实到相应的区属协税护税机构。各级代征机构要为代征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五)在实施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的基础上,财税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创新,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加强税收源泉控管。
本意见从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各辖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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