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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