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字〔2010〕172号
颁布日期:2010-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

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要求实施划转,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保证“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人员妥善安置,税收征管正常开展。全省“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于2010年11月启动,2010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划转原则

(一)职能与人员划转同步进行。“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财政部门统一划转地税部门承担。人员的划转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09年4月30日前在编在岗在职“两税”征管人员,全部划转至地税部门;乡镇财政所的“两税”征管人员不划转。

(二)编制随人员一并划转。划转人员的编制,按照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应减少地方财政部门编制,增加地税部门编制。划转人员的身份不变,保留同等或相当职务(级)。

(三)划转相应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及划转人员实际支出水平核算,并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

三、程序与步骤

(一)人员划转。符合划转条件的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于2010年11月20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随“两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逾期不再办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如实填写人员划转审批表、汇总表,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及相关人员档案等资料,集中交同级“两税”协调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再由省“两税”协调小组审核认定。人员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拟划转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划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进入“两税”征管岗位时间、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束如无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人员划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构划转。省、市、县(区)地税局不增设负责“两税”征管工作的内设行政机构,其职能由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原设置契税征收管理所的,其机构相应划转至地税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职能,机构名称统一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均为同级地税部门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维持不变。

(三)编制划转。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行政人员数划转相应的行政编制,具体划转工作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在编事业人员数核定事业编制,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事业编制。

(四)征管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将未开具的票证集中、登记,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正式征收“两税”。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两税”文件资料的移交,并向地税机关提供“两税”税收征管法规政策文件;移交本地区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等征管台账及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在业务划转过程中,现有“两税”的征管软件要完整地从财政部门移交至地税部门。

四、具体要求

(一)成立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上述四单位派员参加并具体负责办理划转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各市、县(区)应参照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两税”划转工作协调小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移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接收工作;编办负责划转人员的编制审核审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调入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编办、人事、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肃组织纪律。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组织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略)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审批表(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