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发〔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规范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9号)精神,促进我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再生资源经营行业财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财税政策,引导再生资源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特别是以铜加工为主的有色金属企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其入库税额在财政、税收收入中居重要地位。各级财税部门一方面要积极落实国家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财税政策,扶持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各种潜在风险(包括经济风险、财政风险、税收执法风险),要利用财税政策正确引导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经营和用废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抚国税发[2010]24号)文件精神,着力优化税收结构,提高收入质量,切实抓好日常税收管理。

(一)严格禁止“两头在外”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包括名义上“一对一”,但实质上从事商业经营的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的经营业务。

(二)认真执行集中验货制度。对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的进销货物进行实物查验。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较多的县(区)实行集中查验,实施“园区牵头、搭建平台、财政为主、税务指导、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的查验模式;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不多且难以实行集中查验的,进行实地查验。同时,要查验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相应的运输凭证和路桥通行凭证,并做好相关凭证的复印备案工作。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凭证管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部分确实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记帐凭证、且供应我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资源,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据实物查验凭证,暂允许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证,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得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证,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申请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开具的金额,必须与其实际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相当,否则国税部门应当限制或者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实行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最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国税部门确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最低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

(五)强化产销能力及匹配情况的监管和测算。各级国税部门要强化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产销能力及匹配情况的监管和测算,对产销能力不匹配、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要严格控制其对应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规模。本着有效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必要时可设置其最高经营规模予以控制。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收占国税地方收入比重超过30%的地方,要有效控制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收规模,逐步优化税收结构,防范财政风险。

(六)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监管。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物流、票流、资金流,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国税机关应停止供应收购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强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与利用企业的纳税评估,尤其是税负水平低于预警值、产销能力不匹配的纳税人,经纳税评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骗税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骗税行为发生。

三、执行政策,纠正违规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措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结构,防止过度依赖某一个产业带来的发展后劲不足问题。要支持财税部门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在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时,必须遵守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纠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10]29号)要求,立即对已出台的财税奖励性文件进行清理,纠正违规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停止执行违规与企业签订的奖励合同,杜绝用财政资金为企业垫付税款和违规为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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