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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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国税局
为加强对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公平税负,特制订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
一、“以电控税”指国税机关按照行业归类办法,对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进行综合测算,并分行业统一发布最低税负预警值,然后根据税负预警值对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内耗电量与其申报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的配比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明显不匹配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核定其应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具体方式为“按月申报、税负预警、异常评估、核查结算”。
二、凡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消耗电力为主要生产动力、生产中的用电量与其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成一定比例关系的纳税人,均可适用“以电控税”管理办法。
(一)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实行查账征收的,国税机关应根据税负预警值对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内耗电量与其申报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的配比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明显不匹配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二)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款、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按规定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三、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进行清理摸底,确定控管对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各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同时,要在保持行业单位耗电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耗电税负。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以电控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推广应用“以电控税”计算机管理软件,规范“以电控税”管理流程,实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以电控税”工作与公开办税有机结合起来,在严格执行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税务管理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制约机制,严防“人情税”、“关系税”。
六、已全面实行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电费发票的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第三点的要求,依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定期报送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应以市、县(区)供电部门为单位,按月将下列电价类别的用电户、用电数量及详细清单的电子数据信息传递给同级主管国税机关。
(一)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二)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三)执行商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四)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类别,且月用电超过500度的用户。
七、各级供电部门应将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对提供虚假数据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各级供电部门应加强对用电户的户籍管理,规范对用电户的电表管理,尽量避免“一户多表”、“一企多表”的供电方式。对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纳税人的电表管理,力争做到“一户一表”或“一企一表”。
九、各级国税机关和供电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强对行业税收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计算机联网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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