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吉府办字〔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清理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政策内涵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性,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制定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此之前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暂停实施,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不要遗漏,特别是建议需保留的政策,依据或理由要充分。

二、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范围:2014年12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既要包括涉及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也要包括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责任主体: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级部门牵头草拟的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由各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发改(物价)、人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教育、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本级清理规范结果,并加强督促指导。

(三)总体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审批、逐步规范;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四)具体安排:省财政厅在今年1月上旬以文件形式,对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抓好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按两个阶段进行。

1.清理阶段(1月10日-2月5日)。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1-6)。县(市、区)清理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于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各部门清理表于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并附相关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2.总结验收阶段(2月6日-15日)。各县(市、区)应当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并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县(市、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相关要求,撰写清理情况报告,随同清理情况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全面总结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全市清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要按规定逐级报批。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地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四、强化清理工作保障措施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发改、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确保平稳有序。对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协商解决的原则,坚决落实中央和省里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各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xls

http://www.jian.gov.cn/pubinfo/fgwj/qtlwj/201501/P020150129400560029257.xls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