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3〕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收支行为,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07]4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201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履行公共管理,体现政府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取得的收入:

(一)信息咨询、检测检验、评估认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非强制性培训,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税法需依法纳税的,应当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依法使用税务票据。缴纳税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要求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景德镇市财政局;账号:362061623018010020230;开户行:交行南门头支行)。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收取和预算安排。对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其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经营服务性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结合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编制部门预算,按照“专户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支出、适当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在银行设立经营服务性收入过渡户和保证金等待结算资金帐户,己经设立的一律取消。

各相关单位己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和保证金等待结算资金帐户的滚存结余,应按本办法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足额解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六、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景府发[200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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