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发[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和全面完成省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效能办字[2010]2号)赋予我市的工作任务,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一定就业容量的创业示范街,为各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场地和发展空间,参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府发[2009]10号)有关规定,特就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建立

(一)申请条件

1、提供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按照景府发[2009]10号文规定:要具备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孵化基地的孵化面积不少于12000m2,示范街不少于30间店面)、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孵化、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孵化场地。

3、有一支高度负责、训练有素,具有创业孵化激情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化较高的技术队伍。

4、具有一定公用服务场地面积、培训场所、培训师资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5、具有一定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6、有一定数量的优秀创业项目,能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走高效创业之路。

7、现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不少于50户,入驻创业孵化示范街小商户不少于30家。

8、有一定经济收入和较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二)审批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登记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部、省属和市直的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

2、各县(市、区)申报单位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审核合格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部属、省属和市直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复核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授牌。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或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景德镇市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登记表。

3、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基本情况介绍。

4、孵化基地(示范街)整体规划图。

二、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职责

(一)制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小企业、小商户管理制度、服务范围及入驻条件。

(二)管理、协调各项支持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帮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小企业、小商户选择优秀创业项目,聘请专家开展开业指导、风险预测、市场策划、财务管理分析、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一系列创业服务,引导入驻的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

(四)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期公布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小企业、小商户名单和基本情况并建立服务台帐,记录入驻户享受政策情况。

(五)孵化期满后的小企业、小商户及时推向市场,为下一批入驻小企业、小商户提供孵化场地,同时做好跟踪服务。掌握推向市场后发展状况。进一步提高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孵化能力。

三、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享受的政策

企业、工商户孵化期为3年,经审查核准入驻孵化基地(示范街)在3年内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凡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创业人员,根据创业规模的大小,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工商户,均可享受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且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第二次申请贷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贷款。

2、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从业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免费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用工信息。

4、免费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

5、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6、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属于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二)各级财政部门

1、入驻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小企业、小商户,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如无法减免的,则采取财政定额补贴方式,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额度由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管理办公室核定,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领导小组批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景府发[2009]10号文的规定,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专项资金,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主要用于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创业投资。每年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创业孵化效果,由政府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三)各级公安部门

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

(四)各级卫生部门

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五)各级文化部门

免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六)各级计生部门

免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七)各级国税部门

1、促进低碳经济发展。(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2010年底前,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3)201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促进全民创业就业。(1)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各级地税部门

1、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4、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九)各级工商部门

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

(十)各级建设部门

在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内实行统一管理,免收广告费、市容卫生费。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制定和完善创业服务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税务部门。

(五)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人民银行部门。

(六)安排财政资金配套——各级财政部门。

(七)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八)创业基地(示范街)自身建设和发展——创业基地(示范街)建设单位及上级相关部门。

五、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投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成立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示范街)的复核、认定、管理服务、政策协调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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