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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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6 | 失效日期:2018-08-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协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其类别包括:
㈠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㈢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为15项,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㈡县、区政府(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㈢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提出奖励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励经费每三年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年50万元,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科技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按照项目完成人员所作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凡违反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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