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的实施意见》(赣综治办〔201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护电力设施自觉性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正常供应,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及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全市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但是,各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全市电力正常供应。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大对辖区内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力度,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青苗补偿、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砍伐、违章设施拆除等情况,负责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电力设施日常管理维护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做好电力设施纠纷的协调处理,依法维护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无端流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要求配备巡线员队伍,明确巡线、护线责任,实行巡线、护线责任承包制,签订巡线协议,发放巡线、护线费用,并将巡线员配备情况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各地要协助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做好巡线员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将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的区域列入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地区,对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严格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程序,确保电力主管部门、施工建设单位、电力企业沟通、提示、监督、管理等工作畅通有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模范人物和优秀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同时,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发挥专业巡线员、义务护线员等基层工作者的作用,进村入户,面对面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工作制度

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较严重的地方,实行考核扣分并适时通报;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损失或导致大面积停电,社会影响恶劣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先资格,视情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