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新余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新领域的有效措施,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为扎实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工作,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辟稳定的增收渠道,根据中央、省关于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将实施光伏电站项目扶贫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以全市“十二五”、“十三五”的52个省、市级贫困村为基数(其中“十二五”35个,“十三五”17个;分宜县25个、渝水区20个、高新区4个、仙女湖区3个),以县(区)为单位,按每个村100千瓦(以下缩略为“KW”)的规模测算,建设完成4个总规模5.2兆瓦(以下缩略为“MW”)的光伏扶贫发电站(分宜县2.5MW、渝水区2.0MW、高新区0.4MW、仙女湖区0.3MW),力争2015年底建成,确保2016年3月底前并网发电。各县(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产业化扶贫扩大建站规模。
二、建站资金的筹集
按每100KW80万元的投资测算,需建站资金4160万元,其中分宜县2000万元、渝水区1600万元、高新区320万元、仙女湖区240万元。市本级负责筹集50%的建站资金,来源从其他政府性资金中解决,电站建成验收合格并网发电后,市本级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县(区)负责筹措50%的建站资金,来源从产业扶贫等资金中解决。基数以外扩大建站规模的,市本级不再配套建站资金,由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按照扶贫开发“市级监管、县负总责、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以县(区)为光伏电站建设实施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条件和要求,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运维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信用等级企业为建设、运维和管理主体。同时,完善电站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把好质量验收关。要建立长期运行维护机制,降低运营成本,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效运行和效益最大化。
四、项目收益管理和分配
收益管理。建立县(区)光伏产业财政专项扶贫基金,定时结算补贴资金。根据收益测算,我市总规模5.2MW的光伏扶贫发电站,生产运营期至少20年,剔除运维成本后(年收益550万元左右),所得收益及时足额转入县(区)专项扶贫基金帐户。县(区)财政、民政(扶贫)部门根据收益情况,统筹考虑辖区内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求,合理分配,确保贫困户受益。具体由县(区)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报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收益分配。由县(区)财政、民政(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村个数和贫困户户数进行资金分配并下拨。前五年,收益资金的50%用于对本县(区)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特困贫困户进行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就学扶助等帮扶;50%作为贫困村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益事业等。五年之后收益资金,全部用于本县(区)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特困贫困户帮扶。
五、组织保障
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加强对光伏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协调项目备案、光伏电站指标和相关政策资金争取等工作;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为光伏电站建设提供项目用地报批、环评等相关服务工作;电力、税务等部门负责接入并网、税收等工作,按时抄表、结算补贴资金等;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资金争取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资金行为,切实提高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管理水平。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益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扶贫“造血”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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