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字〔2012〕73号 ---|---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实施《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余府办
关于发布实施《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字〔20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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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实施《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2〕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是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切实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规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将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治工程、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中确定的防治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实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在新农村建设和移民扶贫工作中,应当优先安排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指导,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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