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31号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建设新能源科技城,市国税局以“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制定了《关于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从税收政策、税收服务角度,提出了帮扶新举措,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

市国税局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新能源科技城,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号召,以“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整合相关税收政策,创新服务举措,特提出助推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

一、努力促进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㈠对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㈣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㈥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经报国税机关备案,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㈦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充分鼓励新能源企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㈧对纳税人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以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㈨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㈩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积极促进新能源企业出口供货

(十二)促进新能源出口企业转变贸易增长方式,通过引导企业减少来料加工贸易,增加进料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帮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增大免抵调库数额,提高科技创新产业对财政的贡献。

(十三)优先受理新能源企业特别是重点新能源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优先进行审核,优先办理免抵(退)税,并在免抵(退)税计划的使用上予以优先保障。

(十四)加强上下沟通,积极争取免抵(退)税计划特别是免抵税调库计划,确保免抵税及时调库到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

四、大力推进新能源企业总部基地建设

(十五)在税收政策导向上积极引导企业在本市注册总部性机构,鼓励企业在本市设立营销总部、核算总部和研发中心,对总部成员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和汇总纳税,并及时跟进服务。

(十六)对总部性新能源企业在本市设立的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优先办理退(免)税。

五、为新能源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十七)设立纳税人课堂,培训新能源企业办税人员,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诚信纳税。

(十八)设立“税收服务直通车”新能源产业协调小组。对新能源企业在税收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对重大复杂的税收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急需解决的税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

(十九)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新能源产业绿色服务窗口,实行税法咨询、纳税申报、发票抄报、发票领购等业务“一条龙”服务。

(二十)对税法遵从度高、纳税信誉好的新能源企业,优先评定高级别的纳税信用等级,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二十一)建立健全税企联系制度。对重点新能源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与落实税收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认真分析和解决涉税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二十二)建立税务提醒服务机制。采取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督促提醒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做到七个“及时”,即: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抄、报税;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办理缴销发票;及时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及相关资料,申报办理退(免)税;及时办理相关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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