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

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4号),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建设幸福宜春实施“十大幸福工程”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宜办发〔2012〕1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促进宜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通过人放天养、人工治理、生物修复等方式净化水体,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以上标准。

2.阶段目标

①2014年全市小㈠型以上水库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大、中型水库和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小㈠型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②2015年所有水库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所有小㈠型以上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二、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逐步开展山塘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依法行政原则。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由农业(畜牧水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渔业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3.产权归属原则。按照“水库产权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相统一”原则,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4.维护稳定原则。在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又要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

(三)工作重点

1.整治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从事水库养殖的行为。

2.调查饮用水源水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情况;清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非饮用水源水库库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小区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清运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环保、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质、养殖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调查水库水面承包养殖、水库库区养猪、饮用水源规划、养殖承包年限、到期年限、承包费用等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检测,明确水域功能要求,掌握水库水质现状;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调查水库周边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分布情况,以及水库范围内的面源污染情况。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拟好调查提纲,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于2014年2月底将调查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定方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3月底,将实施方案一式两份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环保、农业(畜牧水产)、公安、乡级人民政府及水库产权单位等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座小㈡型以上水库养殖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具体要求为:

1.饮用水源水库。整治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源水库全面实行人放天养;拆除或关闭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非饮用水源水库。整治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的行为,检查库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清运等情况,打击水库禁养区的养殖行为,整治限养区违规养殖,规范可养区养殖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领导、水利、环保、农业(畜牧水产)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农办、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国土、林业、卫生、工商、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工作原则,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抓好本地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

每座大中型水库由一名县级领导负责,每座小型水库由乡镇科级干部负责,水库经营者(产权人)对水库水质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并向社会公示。

部门职责如下:

1.水利部门:负责牵头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日常工作;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审批入库排污口的设置、使用。

2.环保部门:负责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管理,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㈡型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库水质等级,每年检测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水质检测结果;加强水库周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3.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搞好水库周边畜禽养殖区规划,严禁在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养殖区;加强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引导养殖户合理养殖。

4.农办:负责水库周边农村清洁工程的组织实施,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5.发改部门:负责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污染源的形成。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水库水质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加大对水库保护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7.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抗法及暴力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活动。

8.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公职人员行政违规、不作为或直接参与水污染等违纪行为。

9.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把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新设采矿、探矿权的审核、审批。

10.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植被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森林植被的违法行为;严格审核、审批水源保护区内野生动物驯养殖许可。

11.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库卫生监督,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卫生防疫指导。

12.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13.供电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新建养殖企业,不予供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三)落实工作经费

1.对原依靠水库承包收入采取差额拨款的水管单位,按照国家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将水库水质检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按质按量完水库水质检测任务。

3.将水库水质保护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确保规范水库养殖行为顺利开展。

4.将人工增殖放流,净化水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水库水质达到净化和改善的目的。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考评办法等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考评内容及方法。各地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畜禽粪便运输、处置的管理,从水利、环保、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及时查处向水库投放畜禽粪便、化肥等污染水质的行为;对造成严重污染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上报备案。

(五)强化责任追究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对各地规范水库养殖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巡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总结、考评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抽检,每年抽检水库不少于20座,重点抽检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库,以及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水库,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抽检情况。

凡水质抽检不达标的或工作开展不力的,市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或下发督办函的形式进行处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六)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作用,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违规污染水库水质行为。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社会各界踊跃举报向水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倾倒污染物和废弃物等现象,对举报事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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