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5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本公告公布的单耗数量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
-—-液体乳及乳制品
数量单位:吨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单耗数量
酸奶牛奶1.11
酸乳酪饮料牛奶0.689
乳酸菌饮料牛奶0.297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
-—-植物油
数量单位:吨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单耗数量产值分配系数
浸出法豆油大豆5.8942%
浸出法豆粕大豆1.3258%
压榨法豆油大豆12.9520.48%
压榨法豆饼(豆粉)大豆1.2779.52%
压榨花生油花生2.690.90%
压榨花生胚花生2.049.10%
水制香油芝麻2.598.70%
水制香油-浆芝麻2.131.30%
芝麻酱芝麻1.4100%
花生酱花生1.15100%
炒芝麻芝麻1.14100%
苏籽油苏籽2.5695%
苏籽粕苏籽—5%
说明:上表中“苏子粕”为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
-—-酒及酒精
数量单位:吨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单耗数量
雄蚕蛾养生酒雄蚕蛾0.052
海参酒(配制酒)海参0.03
黄酒黄米0.7
白酒高粱3.7
山枣酒山枣0.5
老窖酒稻壳1.12
啤酒碎米0.008
啤酒玉米0.00014
清酒大米0.6
调味料大米0.22
味琳大米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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