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公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6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根据此公告规定,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附件: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国税自产证字No.
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业劳务项目名称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
销售自产货物名称
本次申请合同总价款
其中:自产货物价款
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纳税人声明:上述情况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办税服务厅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年月日
备注
本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大连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国税自产证字No.
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我局所辖: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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