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 [2013] 42号
颁布日期:2013-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对省属以上(含省属)或市财政15户企业新投资成立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由按投资比例(达到51%)调整为按控股方(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确定管理级次。

二、对前期应纳入而未纳入市本级税收管理的企业,逐步调整为市本级管理。

三、对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从2013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为我市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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