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5〕128号
颁布日期:2015-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以上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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