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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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加强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加强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防范跨境税源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从事各类跨境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我市跨境税收收入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由于跨境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零星分散,税务部门征管工作困难很大,造成了税收的流失。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对实现跨境税源应缴尽缴、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在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协作,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征缴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体系,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抚顺市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负责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明确职责,切实提高跨境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县(区)一级的信息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对口上报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转送市国税局。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业、社会事业、房地产等建设项目立项信息。
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与内容、总投资、批复单位、批复文号、建设工期、行业门类等。
(二)市外经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抚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信息、企业对外投资信息、企业境外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信息及机电产品进口审核信息等。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原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金额、现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金额、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所属地区、减资的外方投资者名称、原注册资本、现注册资本、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等。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主要内容:在抚对外投资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境外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设立方式、出资金额、批准日期等。
4.企业境外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境外项目名称、编号、境外发包工程劳务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批准日期等。
5.机电产品进口审核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国外企业名称、国别、进口设备名称、价格、币种、时间、合同有效期等。
(三)市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对外借款、外债登记、技术和设备进口、技术出口等信息,主要内容偿还外债利息、偿还外债转贷款利息、资本公积转增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外方清算所得再投资、已分配利润再投资、清算所得购付汇、转股所得购付汇、电机电气设备、车辆、船舶、科研设备进口付汇以及减资所得再投资等信息。
1.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付汇日期、付汇金额、付汇币种、付汇项目等。
2.对外借款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国外企业名称、国别、借款金额、币别、利率(罚息、承诺费率、代理费率、管理费率)、合同签订时间、借款期限等。
3.外债登记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国外企业名称、国别、借款金额、币别、利率(罚息、承诺费率、代理费率、管理费率)、合同签订时间、借款期限、提款情况、付息情况等。
4.技术和设备进口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国外企业名称、国别、进口技术名称等。
5.技术出口情况。主要内容:在抚企业名称、地区、国外企业名称、国别、出口技术名称、价格、时间、合同有效期等。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等信息。
主要内容:在抚中标的建筑施工、工程设计、地质勘探、装饰装修及从事基础设施施工的各类企业名称、外国企业名称、国别、工程项目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工程总价、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外籍人员数量。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派遣人员等信息。
主要内容:境外派遣机构名称、国别、派遣人员姓名、国籍、工作期限、工作单位、职务、工资薪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六)市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时,提供中外合作办学等信息。
主要内容:在抚合作办学校名、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作方式、在抚外籍人员数量、外方收费标准、境外学习资料等。
(七)市文化广电部门:审批或备案时,提供境外来抚文艺演出、文化展示等活动信息。
主要内容:在抚境内代理方名称、境外演出单位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金额或标准、在抚演出时间、地点、外方人员数量等。
(八)市体育部门:审批或备案时,提供境外来抚体育活动信息等。
主要内容:在抚境内代理方名称、境外体育演出单位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金额或标准、在抚体育活动时间、地点、外方人员数量等。
(九)市规划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境外规划设计公司提供规划设计服务等信息。
主要内容:在抚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期限、项目负责单位名称、项目设计单位名称及国别(即境外规划设计公司)等信息。
(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信息
主要内容:在抚外资企业名称、所在地区、股东名称、国别、持股比例及金额、法定代表人、注册类型、企业登记变更、注销、股权变更、批复时间、批复号等信息。
(十一)海关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单位设备进口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进口设备企业单位名称、地区,境外出口企业名称、国别,进口设备名称、价格以及海关意向减免税进口设备等信息。
(十二)出入境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在抚外籍人员信息等。
主要内容:在抚外籍人员境外派遣机构名称、国别、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在抚工作单位、工作期限、职务、抵抚时间、离抚时间、来抚工作任务、工资薪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市科技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在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在抚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信息。
主要内容:进口专有技术企业、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区、国外企业名称、国别,进口专有技术名称、价格、时间、合同有效期等。
(十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转让双方地址及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以及农用地征用等相关信息。
(十五)市地税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非居民企业缴纳营业税信息等。
主要内容:缴纳营业税外方企业名称、国别、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金额或标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税额及所属年度等信息。
(十六)市国税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负责提供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情况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方企业名称、计税金额、税额、所属年度等信息。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经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后,可对上述按期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时限进行扩充、修改和调整。
四、建立跨境税源信息交换平台
为保障跨境税源信息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搭建跨境税源信息交换平台。由市国税局提供技术方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国税局传送数据文件,市国税局将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涉及市地税局的跨境税源信息移交市地税局,并将各部门和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用情况定期反馈。
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信息只限税收征管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实施综合考核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期对跨境税源信息的综合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作为本部门和本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促进全市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敷衍造成跨境税源流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抚顺市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抚顺市国税局
附件:
抚顺市跨境税源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王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斌市国税局局长
贾德辉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许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关强市教育局副局长
杜连刚市科技局副局长
杨文君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常文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石珂市规划局副局长
林忠耀市建委副主任
王尧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李娜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尹佑辉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景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树才市国税局副局长
罗亚男市地税局副局长
彭捷沈阳海关驻抚顺办事处副主任
李京滨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14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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