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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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及《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毕组〔2011〕1号)精神,全面做好2011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1年是我市“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实现2011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综合就业率不低于90%,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的任务目标。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
1、继续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充分整合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实习见习、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公安、国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社会各界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标量化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就业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葫高校实行市长约谈制度。
三、继续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计划”
本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储备急需人才的宗旨,按照“专业对口、双向选择、择优选用”的原则,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制部门核准编制的前提下,对市直生源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急需和紧缺岗位情况及所学专业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安置到市直事业单位;对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安置到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对本地生源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可通过考核的方式择优进行安置;对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要围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继续实施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
1、继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通过建立台账、就业援助及兜底安置等帮扶措施,确保2011届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年内全部实现就业。各县(市)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体帮扶体系。
2、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群体毕业生信息数据库,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等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对女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
3、重点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的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要在摸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底数的基础上,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兜底安置,最终实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零待业”的工作目标。
(2)实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在就业扶持上,享有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相同政策,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等方式,择优帮助择业期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纳入我市就业工作整体计划。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每安排1名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县级以上残联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本地生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1名。
(4)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哑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5)继续为有培训愿望的贫困生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群体提供见习补贴,将资助重点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倾斜;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全市普惠制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实施“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人才储备计划。2011年市政府将根据各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择优储备,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得少于3名;并根据园区需求,设立一定数额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吸引高校毕业生为园区和企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2、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做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各类项目的招募工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3、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毕组〔2011〕1号)精神,做好“特岗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各级机关要提高录用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达到50%,县级机关达到30%,以后要逐年增加。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计划用于“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也可采取定向招考的方式录用大学生为乡(镇)机关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将逐年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岗的,可优先选择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优先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也可采用定向招聘的方式,公开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进入乡(镇)事业单位。
5、对在各开发区(园区)工作,或已被聘用为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可择优续聘。就业后其工龄同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或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招聘计划用于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也可采用定向招聘的方式公开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进入事业单位。
6、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经公开招募、志愿服务、按岗选拔、集中派遣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或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7、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免费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切实做好首批葫芦岛籍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组织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有编有岗。
8、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中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基地建设,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我市示范性实习见习基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活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妇联负责组织一批适合女性大学生特点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共青团负责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
各县(市)区及各开发区(园区)要围绕我市“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经济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开发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岗位,同时选择具备一定安全条件和环境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将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至6个月。见习期间学员享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补贴于见习期结束后一次性拨付。
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并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确保毕业生切实享受到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
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3、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八、大力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1、加强人力资源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就业信息服务质量。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顶端平台,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扩大联网应用,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招聘信息在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及时发布。
2、认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行动,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构要做好用人单位资质的审查工作,打击虚假、违法招聘行为;完善双选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与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第一”。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3、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和辅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驻葫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服务,发挥就业指导专家、心理咨询师和辅导员的作用。要对特殊群体(如困难家庭、单亲家庭)毕业生及时给予关怀和帮助,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4、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通过为高校毕业生发放《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书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培训、扶持、创业、保障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5、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为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九、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单位、企业挖潜增岗,完善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1、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免收其择业期内的档案保管费。
3、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让每个毕业生都能熟知入伍预征政策,要组织好毕业生网上报名工作。落实好退役毕业生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全力做好2009届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招聘、推荐,办理就业手续等服务工作。
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1、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培训方式以订单式培训为主,兼顾定向培训。在培训组织上,充分发挥现有的符合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要求的普惠制培训基地作用,兼顾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组织作用,对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力争使经过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2、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3、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加强宣传,营造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积极开展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积极投身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发展战略,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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