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强化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功能,有效实现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评比,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1.本部门审批事项已实行一个处室集中审批(1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应进驻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均在审批中心办理(1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应在审批中心缴费的,统一在审批中心收费窗口缴费(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4.按要求配置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5.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规范运行(10分)。让申请人自行传件的,每次扣5分。

6.在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在承诺时限内办结(10分)。出现逾期的,每件扣5分。

7.符合审批前置条件要求的申请事项应批尽批(10分)。无正当理由未审批,每件扣5分。

8.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审批档案(10分)。出现未建立或不完备情况的,每件扣2分。

9.年度内行政审批工作未发生有效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10分)。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增减因素

(1)已列为绿色通道项目,能够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和《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尽快办结的,每件加5分;否则,每件减5分。

(2)并联审批的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所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的,每件加2分;否则,每件减2分。

二、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1.因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办件逾期的,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10分。

2.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窗口及相关人员5分。

3.窗口未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公章(2)的,每件扣窗口及首席代表5分。

4.即办件不即收即办,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5.办件未及时录入审批中心管理信息系统,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6.窗口未摆放《申办须知》的,每次扣窗口2分。

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8.未参加窗口轮流值周活动或在值周活动中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的,每次扣相关人员2分。

9.未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相关人员2分。

10.窗口出现空岗的,每次扣窗口3分。

11.窗口人员无故缺席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相关人员3分。

12.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每次扣2分。

13.在审批中心大厅内吸烟的,每次扣相关人员1分。

14.未做到窗口整洁或物品未摆放有序的,每次扣窗口1分。

加分因素

(1)窗口及相关人员被新闻媒体表扬,市级的每次加5分,省级的每次加10分,国家级的每次加20分。

(2)在审批中心《工作简报》、中心门户网站和《党风廉政教育专栏》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的,每篇给相关人员加2分。

(3)在审批中心日常工作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每次给相关人员加2分。

三、考核评比方法

对部门采取定期检查的考核方法,一般情况为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并将年底考核结果提交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及市软环境监察办公室,作为评选市政府集中审批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窗口和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将窗口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红旗窗口”、“优秀公务员”、“服务标兵”和“先进工作者”的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在审批中心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对给予诫勉或受行政警告处分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于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退回原单位。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被省、市监察系统通报批评;2.出现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3.每年1月10日以后(含1月10日)到审批中心工作的,或12月20日以前(含12月20日)调回部门工作的(合署办公的窗口除外);4.没有参加窗口和个人年度工作述职;5.公出请假或事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以上(含11个工作日),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个工作日)。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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