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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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锦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6号)精神,特制定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以地税机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产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具体实施。在市地税局财行处设立清理整顿办公室(联系电话:3861028),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政策指导和解释。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对象、时限及时间安排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境内的所有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清理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巨大、偷逃税性质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清理整顿的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具体为3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9月20日至25日;检查阶段:2009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总结上报阶段:2009年12月16日至20日。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税种本次清理整顿的主要税种是与出租房屋行为相关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清理整顿的方式和税款入库为达到清理整顿的目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各街、路门市房的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清理整顿。税款按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入库。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出租房屋行为是否缴税、税款是否缴足;年租金额是否合理。对年租金额明显偏低的要按市地税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锦地税函〔2003〕223号)“房产出租租金定额明细表”的规定进行核定,并重新计算税额。
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要求,加大对出租房屋税收的管理。对出租房屋行为的确认要严格按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四条“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的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的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执行。税款的计算和征收要严格按出租房屋的有关税收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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