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5〕61号
颁布日期:2015-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现就《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本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2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本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22号)所确定的其他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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