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委关于营口市农资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农委关于营口市农资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农委关于营口市农资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营口市农资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营口市农资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放心农资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构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品种和产品审批管理、生产监管、市场规范和科学使用等重点环节,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营,强化服务指导,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规范、科学的农资运营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活动,解决目前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农资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使用优质安全农资意识,基本形成农资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目标是:
——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农药、兽药经营门店。
——全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平均超标率控制在6%以下,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准上市销售。
——全市畜产品抽检不得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全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场等生产单位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监管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水稻、玉米、高粱、花生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纯度稳定在95%以上,取缔盗冒包装的违法行为。
——肥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复混肥单一养分含量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以违禁高剧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的市场整治
农药监管重点: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乡、村一级农药代销零售点为重点区域,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添加未登记成分、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六六六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假劣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强化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组织开展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种子监管重点:以水稻、玉米、高粱、花生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扩大抽查范围,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及床土调酸剂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伪造登记证、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农机监管重点: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农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机具的行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体系建设,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农膜监管重点: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宣传,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
(二)突出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把好生产源头市场准入关口。对进入我市的农药、兽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农业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本着基准高、分解快、效果好的原则,研究推荐适宜我市的药品使用名单,并与推荐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审查联系制度。对推荐名单以外的,特别是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品进入我市,实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经核准为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品的,办理备案手续,方能进入我市的农业投入品市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抬高门槛,定点经营,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农药、兽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门店。对农药、兽药、饲料等经营门店的设立,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制度,农业部门应对其设立标准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并通知工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工商部门,要求协助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暂停发照、暂停年检等措施。对在粮食等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证后,实行定点专柜经营,经销药店要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以免用于蔬菜等鲜食农产品上。
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以挂靠的名义违规经营,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依法加强证后管理,监督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审批要求,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坚决实施退出机制,对于有重大缺陷的农资产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审批,停止经营推广;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要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正本清源,保证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市场整顿。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工商部门应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处理,对消费者造成的利益损害,由消费者按照法定方式要求经营者理赔。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集散地;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四)加强案件移送,严查重大案件。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异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五)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六)加强执法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资打假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把抽检活动开展到田间地头、百姓家中,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七)推进诚信建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诚信经营企业评定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开展农资诚信经营单位和放心农资评选活动,鼓励诚信经营企业实行农资连锁经营,到农村乡村设立农资专营店,为农民提供放心农资,努力构建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八)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四、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2009年5月)。召开农业投入品经营业户、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会议,市政府领导动员讲话,印发实施方案,监管职能部门讲解有关政策。
(二)市场整治阶段(2009年3月—2009年10月)。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持续不断地开展违禁高毒、剧毒农药的清理收缴,严厉打击销售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小门店、食品药品的混营店、家庭门店等。
(三)评估总结阶段(2009年11月—2009年12月)。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评估整治成果,制定完善下步实施意见。
五、工作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农资市场审查、培训,农资标签标识检查,产品质量抽检,收缴清理违禁高剧毒药物,实施严格的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办理准入备案,查处各类生产经营违禁药物和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
工商部门:严格市场准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小门店、家庭门店、食品药品混营店的经营资格,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农资的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农资的市场监管,建立假劣农资召回制度和票证一体化式的农资商品可追溯制度。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农资和集贸市场监管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质监部门:抓好生产领域农资的监管工作,开展检测活动,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杜绝生产假劣农业投入品和违禁高剧毒农药的行为。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对移送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及制造、买卖、储存违禁高毒剧毒农药、兽药的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农业投入品的经营门店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监管。
供销部门:组织优质农资的经营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把放心农资送到农民手中。
六、保障措施
一是抓好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部门专门抓的工作体系。农资打假工作关键在市(县)区,重点在乡村,因此要建立健全案件督办、案件报告、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系列制度,促进农资打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把农资打假工作的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抓好队伍建设。当前的重点是抓规范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对农业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不断改进执法手段、改善执法条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是抓好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名优生产经营企业,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是抓好督查考核。市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农资打假工作督查考核,纵向加大对市(县)区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横向对农资打假成员单位的工作调度和情况沟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附件:营口市农药(兽药)经营门店规范整改标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市农委
附件:营口市农药(兽药)经营门店规范整改标准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增强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农药(兽药)经营门店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符合全市农资市场的统一规划,按照“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全市农药(兽药)经营店控制在400家以下,其中:限用高毒农药(兽药)经营门店30家以下。紧密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保证1—2个村建设一个农药(兽药)经营店。
二、有与经营农药(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批发门店必须拥有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2—4人。零售门店必须拥有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1—2人,培训后具有农药(兽药)的使用选择知识,具有指导农民用药的基本知识。
三、有与经营的农药(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具体达到如下标准:
1.店铺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铺设地砖或水泥地面,墙面采用白色仿瓷涂料;灯光每20平方米不低于4盏40瓦日光灯照明度。
2.农药(兽药)经营店要使用和悬挂全市统一的“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店”和“限用高毒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店”标识、牌扁、横幅。门店选择一墙面设置不小于1.5平方米的“信息宣传及价格公示栏”。
3.店堂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制度统一上墙(经营承诺、商品撤柜、质量管理、消费投诉、进货备查制度、限量标准、使用指导、种植规范),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审查证书、税务登记证上墙。
4.商品摆放分类有序,整齐美观,采取标准货架和玻柜与开架相结合售货方式,出入口可分设。
5.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送检。
6.有仓储设施,批发门店仓储设施不小于100平方米,零售店不少于40平方米。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7.农药(兽药)与食品、饲料不准混合经营。
四、有与经营的农药(兽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化学投入品名称必须上墙,进行宣传和警示。
五、有与经营的农药(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控制追溯体系和管理手段。
1.建立完善“两帐两票、一书一卡”(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质量承诺书、信誉卡)制度。使用全市统一的农资经营专用发票。?
2.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3.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所销售产品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4.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六、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质量赔偿制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对甲拌磷、克百威等国家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上使用,但可以在粮食等作物上使用的限用高毒剧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统一规划、统一标志、统一管理。违规经营国家禁用高毒农药(兽药)和违反规定经营限用高毒农药(兽药)的门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高毒剧毒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兽药)销售专柜,各专营门店要严格建立高毒农药(兽药)经营、保管、包装物回收等制度,建立专用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所、购买品种、时间、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高毒剧毒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八、2009年6月底前各农药(兽药)经营业户按上述标准进行自我整改,达到规定标准和规划要求,业户写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门颁发备案证书,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取得经营资格。批发门店经营的农药(兽药)名单,必须按市场准入要求,由农业部门备案,经营未经备案农药(兽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达不到整改标准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农药(兽药)经营门店于2009年12月前全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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