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7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国税机关使用普通发票种类及规格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附件2)执行。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
(一)对“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具体发票衔接参见《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3)。从2014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废止,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冠名发票。
(三)“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国税机关公告的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及时修改打印软件,以确保顺利实现领购、开具国税系统普通发票。
(四)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国税机关提交发票样式和发票使用量,到内蒙古国税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自行支付。
(五)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的地税发票,在2014年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六)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普通发票申领
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选择使用普通发票,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等,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由纳税人自行提出需求,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领购使用。
五、普通发票的开具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的纳税人,应通过内蒙古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特殊行业除外)。
使用自行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应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通过内蒙古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接口方式定期(量)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六、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
3.“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序号
普通发票名称
规格(mm)
金额版
基本
联次
类型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41×177.8
电脑版
6
通用机打
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41×177.8
电脑版
5
通用机打
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10×139.7
电脑版
3
通用机打
4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
190×127
电脑版
5
通用机打
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销售通用机打发票
76×127
电脑版
2
通用机打
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1-8)
210×297
电脑版
3
通用机打
7
241×177.8
电脑版
3
通用机打
8
210×139.7
电脑版
3
通用机打
9
190×101.6
电脑版
3
通用机打
10
210×297
电脑版
6
通用机打
11
241×177.8
电脑版
6
通用机打
12
210×139.7
电脑版
6
通用机打
13
190×101.6
电脑版
6
通用机打
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1-6)
57×127
电脑版
2
通用机打
15
76×127
电脑版
2
通用机打
16
82×127
电脑版
2
通用机打
17
57×127
电脑版
1
通用机打
18
76×127
电脑版
1
通用机打
19
82×127
电脑版
1
通用机打
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无奖)
175×77
壹元
2
通用定额
21
175×77
贰元
2
通用定额
22
175×77
伍元
2
通用定额
23
175×77
壹拾元
2
通用定额
24
175×77
贰拾元
2
通用定额
25
175×77
伍拾元
2
通用定额
26
175×77
壹佰元
2
通用定额
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有奖)
213×77
壹元
3
通用定额
28
213×77
贰元
3
通用定额
29
213×77
伍元
3
通用定额
30
213×77
壹拾元
3
通用定额
31
213×77
贰拾元
3
通用定额
32
213×77
伍拾元
3
通用定额
33
213×77
壹佰元
3
通用定额
3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90×105
佰元版
3
通用手工
35
190×105
仟元版
3
通用手工
3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通用手工发票
105×190
万元版
4
通用手工
3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
190×101.6
电脑版
4
通用机打
38
内蒙古××市出租汽车通用定额发票
175×77
壹元
2
通用定额
39
175×77
贰元
2
通用定额
40
175×77
伍元
2
通用定额
41
175×77
壹拾元
2
通用定额
42
175×77
贰拾元
2
通用定额
43
175×77
伍拾元
2
通用定额
44
内蒙古××市出租汽车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44×127
电脑版
1
通用机打
45
内蒙古××市公路客运通用定额发票
57×265
(1-50)元
1
通用定额
46
57×265
(51-100)元
1
通用定额
47
57×265
(101-150)元
1
通用定额
48
57×254
(155-400)元
1
通用定额
49
内蒙古××市公路客运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130×63.5
电脑版
1
通用机打
5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铁路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241*152
电脑版
4
通用机打
附件2: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
行业分类
供应发票
开具方式
备注
发票名称
规格(mm)
联次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1-8)
--
--
网络发票系统、企业自用软件
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1-6)
--
--
网络发票系统、企业自用软件
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佰元版、仟元版)
190×105
3
手填
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75×77
2
定额
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铁路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241*152
4
机打
见附件1
冠名发票
不定
不定
自定
附件3:
“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名称
国税机关监制发票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平推和卷式)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平推和卷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内蒙古通辽市邮政业定额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佰元版、仟元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地方铁路专用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铁路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铁路专用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铁路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地方铁路专用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铁路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冠名发票(例如邮政业专用发票)
冠名发票(例如邮政业专用发票)
附件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
发票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后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种类。
目前,内蒙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共三大类50种,三大类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含平推和卷式)、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具体发票票种见公告附件1(冠名发票除外)。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申请国税局发票?
(一)可申请的票种
相关纳税人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具体见公告)和地税局原核定的发票种类申请相应的国税发票票种,也可申请冠名发票。
(二)通用普通发票的申领
纳税人按地税部门原核定的发票种类对应申请相应的国税发票票种,数量参考地税部门原核定的该票种数量,可在该票种总数量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按经营需求申请普通发票。冠名发票原则上按照纳税人提出的需求数量申领使用。
(三)冠名发票的申领
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由纳税人自行提出需求,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申领使用。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购买国税局发票?
营改增企业办理完票种核定业务后即可按核定票种数量到主管国税局领取发票领购薄并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领购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领购普通发票需提供材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
四、试点开始后,试点纳税人手中地税发票还能用吗?
2014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出售原地税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施行3个月过渡期管理,2014年3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仍可以使用原地税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自2014年4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购买国税发票?何时开具?
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可开具国税发票。
六、开具软件有什么要求?如何取得该软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通过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特殊行业除外),具体开通事项同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使用自行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选择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同时通过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接口方式定期(量)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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