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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内政发[2011]14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见:http://www.nmg.gov.cn/main/nmg/zfxxgk/zfwj/nzf/2012-03-02/2_122447/default.shtml)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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