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全盟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文号:阿署发〔2013〕44号
颁布日期:2013-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全盟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一)扩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盟级财政安排1亿元、各旗(区)财政安排2亿元,注入政府注资担保机构,年内资本金总规模达到3亿元,提高融资担保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组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盟财政安排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组建阿拉善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三)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盟财政安排1亿元,与社会其他基金公司合作,建立全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开展多层次的政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与银行合作搭建平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企业联保、动产质押、应收帐款质押、设备按揭贷款、城投公司担保、矿业权质押、企业产成品库存抵押等方式,扩大企业信贷规模,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问题。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推行大用户直供电政策。以乌斯太电厂为重点,推进用电大户、高耗能企业直供电工作,力争6月末乌斯太电厂发电负荷达到90%以上。根据乌斯太电厂发电负荷率分别实行0.03元/千瓦时、0.04元/千瓦时和0.045元/千瓦时的电价让利。

(六)实行盟内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自治区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对列入自治区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名单的工业企业,自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盟旗(区)财政给予电价补贴,即:对原有运行负荷补贴0.01元/千瓦时、新增运行负荷补贴0.02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盟、旗(区)各承担50%。

(七)扩大电力多边交易。继续落实自治区关于电力多边交易的政策措施,组织用电量达不到多边交易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组成联合体,申请纳入电力多边交易范围。

(八)改进用电企业缴费方式。严格落实自治区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对列入自治区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名单的工业企业,缴纳电费承兑汇票比例不低于30%执行,扩大接收承兑汇票的银行范围。对重点企业电费缴纳结算期力争延长至20~30个工作日,取消电费预缴费方式。对新装及增加用户容量的两路及多回路用电企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缓缴至9月30日。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实施精细化管理,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盟委、行署《关于保增长促进全盟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阿党发〔2012〕7号)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缴交政策,延期至2013年9月30日。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50%缓缴至9月30日,缓缴费期间,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及时办理各项证照和手续,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各种评价报告外,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由企业按国家要求自行选择;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会,参与评审的行政服务人员不得收取评审费。对执行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的特种设备,已通过行业标准年检的,免收地方年检费;经上级机构检验的特种设备,地方检验机构不再检验和收费。

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设立企业负担举报电话,监察、经信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举报电话:盟纪委监察局8588316;盟经信委8335994)。

四、加强经济运行调节

(十一)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各旗(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干部"分企负责制",对停产半停产、亏损过千万和建成未投产企业逐户调研,了解企业困难,实行"一企一策",帮助企业清欠、回笼货款,尽快复工、扭亏或投产。

(十二)促进煤炭产业发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炭企业加快矿井技改进度,抓紧"井改露"、资源整合矿井各项手续办理,缩短受理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力争使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及早投入生产。要加快煤炭兼并重组工作,引导兼并主体和被兼并企业尽快完成重组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及时申报办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各项变更手续,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尽快帮助企业组织生产。

做好火区治理工程的环境治理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灭火工程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推进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已进入环境综合治理阶段,且环境治理成效较好的有矿权火区治理工程,或与外省交界区域的火区治理工程,要按照《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标准,根据灾害现状、进行实地踏勘,划定治理范围,严格组织施工,达到治理要求。

抓好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盟经信委要尽快完成《阿拉善盟煤田(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规划》报批,相关部门主动服务,帮助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复垦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等相关设计,上报批复,分步实施,使其早日开工。

(十三)保障铁路运力。成立全盟铁路运输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旗(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实行月调度制度,汇总铁路运力需求,及时协调铁路部门解决运力问题。

(十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及时拔付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支持企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加大项目报批力度,简化程序,加快审批,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控、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投产达效。

五、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加快行政登记审批。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全部由盟环保部门办理,并须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其中,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能造成较重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事项调整为登记备案。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小型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不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未发生事故的企业在变更、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评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粘土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和粘土矿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社会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三级以下尾矿库行政许可等事项由盟安监部门负责办理。

(十六)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减少对合法、依规经营企业的检查频次,确需检查的应提前和旗(区)沟通。各部门在业务监管过程中加强业务指导,以宣传教育为主,杜绝以罚代管,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须事先向监察部门通报,事后在各旗(区)法制部门备案。各级纪委、监察局要建立优化环境监测点或企业联系卡制度,及时掌握各职能部门服务企业和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行政问责。

(十七)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盟行署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做好本《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