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磴口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以下简称补奖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㈠按照“任务、资金、办法、责任”四位一体到旗县的管理模式,定期督促检查,强化统筹监管。

㈡相关旗县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后报自治区审批实施。

㈢全市禁牧、草畜平衡标准亩折算系数统一执行自治区确定的0.79,不再以旗县划分。

㈣新增的禁牧、草畜平衡补奖面积以自然亩下达任务,以标准亩补奖,以自然亩验收;未到期退牧还草项目禁牧和休牧面积以自然亩下达任务,以自然亩补奖,以自然亩验收。验收形式采取旗县自查、市政府复查、自治区验收的方法进行。

㈤以旗县为单位实行封顶政策。封顶标准为旗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超出封顶标准的资金由旗县待批使用;保底政策由各旗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㈥未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牧场不得纳入补奖范围,凡纳入补奖范围的必须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建档立卡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

㈦严格补奖对象身份确定,凡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并有牧业户籍的牧民或牧工,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均可获得牧业生产资料综合补助,已经享受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助的牧户不再享受国家牧业生产资料综合补助;凡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农牧工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

㈧按照“相对集中连片”的要求,禁牧范围依次优先纳入以下区域:退牧还草项目禁牧未到期区域、到期区域、阶段性禁牧区域、生态环境恶劣区域、草原自然保护区域、湿地区域、水源涵养区域和其它区域;草畜平衡范围依次优先纳入以下区域:退牧还草项目休牧未到期区域、到期区域、基本草原划定区域和其它区域。

㈨禁牧区域按4:3:3的比例,3年完成减畜任务,草畜平衡区域按4:3:3的比例,3年完成超载牲畜的减畜任务。各区域均不得以草场欠载为理由扩大载畜量。

㈩补奖资金根据工作进度进行拨付。补奖资金要设立专户,以一卡通发放,未发放到户的所有补奖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草种补助资金当年未使用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二、2011年实施补奖机制的系数、规模和标准

㈠补奖系数:全区统一按40亩天然草场饲养1个羊单位为1个标准亩,以各盟市天然草场适宜载畜量为主结合其它因素确定标准亩折算系数,系数越高标准亩面积越大,反之越小。确定标准亩系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标准亩系数有效解决保护天然草原生态环境与减少牲畜、降低收入之间的矛盾。我市标准亩系数为0.79(原系数为0.54)。

㈡补奖规模:2011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补奖机制总规模为7208.78万亩(含退牧还草项目未到期禁牧面积1060万亩和未到期休牧面积230万亩),占牧区草原总面积7842.16万亩的92%,高于全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其中,禁牧面积4633.64万亩,占牧区草原总面积的59%;草畜平衡面积2575.14万亩,占牧区草原总面积的33%;牧民生产资料补助1.7万户;草种补助231.7万亩。根据补奖机制实施范围,我市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磴口县涉及全部补奖内容,临河区、五原县、杭锦后旗、农垦局只涉及草种补助一项。

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项目未到期禁牧面积和休牧面积的补奖规模按自然亩计算,新增的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按0.79折算成标准亩补奖,全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面积由自然亩7208.78万亩变为标准亩5965.84万亩(未到期1290万亩,新增标准亩4675.84万亩)。其中,禁牧面积3883.18万亩(未到期1060万亩,新增标准亩2823.17万亩),草畜平衡2082.66万亩(未到期230万亩,新增标准亩1852.66万亩)。

㈢补奖标准:未到期退牧还草项目禁牧面积4.95元/自然亩;未到期退牧还草项目休牧面积1.2375元/自然亩。新增禁牧面积6元/标准亩;新增草畜平衡面积1.5元/标准亩;牧民生产资料500元/户;草种10元/亩。

按上述补奖标准计算,2011年全市共获补奖总资金为29241.64万元。其中,禁牧补助22186.02万元,占补奖总额的75.87%;草畜平衡补助3063.62万元,占补奖总额的10.48%;生产资料补助850万元,占补奖总额的2.91%;草种补助3142万元,占补奖总额的10.74%。

三、2011年补奖机制分配意见

各旗县禁牧面积统一按64%的比例分配(含退牧还草项目未到期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统一按36%的比例分配(含退牧还草项目未到期休牧面积);牧民生产资料补助以统计局2010年公布的牧业户数为基数,经四个牧区旗县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后确定;草种补助按牧区、山旱区和农区三大地域类型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经旗县反复论证后确定。(各旗县区补奖机制分配意见附后)

四、保障措施

㈠实行专项推进。市、旗县、苏木镇和嘎查村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做到工作有计划、过程有监督、事后严格检查验收,为全面实施好补奖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㈡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对所有涉及的补奖人员的补奖身份、补奖条件、补奖面积、补奖形式、补奖标准、补奖数额全部进行调查摸底、个人申报、组织审核和张榜公布,并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凡有争议的补奖对象,在补奖身份没有确定之前不得发放,确保补奖政策落实到人、落实到户。

㈢加快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旗县研究和制定补奖机制监督管理、禁牧监督管理、草畜平衡监督管理、牧民生产资料补助监督管理、牧草种子补助监督管理和管护员队伍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办法,使落实补奖政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㈣保障资金投入。以补奖机制为主,整合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游牧民定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扶贫、教育以及新农合等项目,形成保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的统筹协调机制。特别是各级财政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从事草原畜牧业的农牧民在禁牧和减畜的情况下,年平均收入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不降低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要根据补奖机制的规模大小将补奖机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补奖机制工作经费。其中乌前旗按补奖总额3%的比例、磴口县按补奖总额2%的比例、乌中旗和乌后旗按补奖总额1.5%的比例进行落实(乌前旗89.23万元、磴口县36.82万元、乌中旗173.39万元、乌后旗183.61万元)。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工作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方案评审、人员培训、软件培训、软件升级、分析汇总、督促检查等。

㈤强化技术支撑。因补奖机制涉及草原面积大、实施范围广、投入资金多、政策要求严,各旗县政府都要组织专家团队对补奖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全程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抽调有关人员尽快组建监理、监测、人工种草技术支撑、项目服务和矛盾化解五个专项工作组。监理组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牧民管护员队伍管理;监测组负责植被动态监测、适宜载畜量标准制定;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负责草种选择、地块落实和种草及加工利用技术指导;项目服务组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模式设计、项目库建设以及相关管理软件的编制;矛盾化解组负责有争议补奖对象的身份确定、矛盾调解和仲裁。市政府将组成专家团队,对各旗县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㈥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实加强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以旗县为单位按平均每人监管10万亩草原的标准聘用草原管护员。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年工资不低于4000元,其中自治区承担50%,旗县承担50%,条件允许的旗县可适当提高标准,增资部分由旗县承担。所用人员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一年一聘,统一管理,明确管护内容和法律责任,确保禁牧区禁得住、草畜平衡区实现平衡。

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都要全程参与补奖机制实施工作,一经发现有套取、冒领、违规发放和挤占挪用资金现象的行为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确保补奖资金能够落到实处,确保农牧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市政府将对各旗县落实补奖机制情况列入2011年实绩考核范围,实行严格考核。

四、积极争取安置转移试点项目

2011年,自治区结合补奖机制开展转移安置试点工作,计划转移安置牧民5000人,每人补贴8万元,其中自治区承担50%,市、旗县承担50%,转移安置工作坚持牧民自愿和地方政府有配套能力的原则,不搞硬性摊派,自愿申请。四个牧区旗县要按照自治区和旗县各承担50%安置经费的原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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