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委办局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严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在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税务部门报告。

三、税收优惠政策,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四、以各地区名义制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地区财政、税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同级政府审定,各地区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同时,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及《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统计表》,于2014年8月25日前报包头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五、除市级、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外,其他部门清理的本部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2014年8月5日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7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二、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一)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部署;

(三)《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和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

(七)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三、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制定的各种规划、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会议纪要,凡包含税收优惠政策的。

四、清理规范工作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影响公平税负、阻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转变政府职能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地方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计算。

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五、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规范工作由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负责。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上报同级政府审定。

(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于2014年8月15日前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参照自治区工作方法和步骤实施,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于2014年8月15日前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外,其他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怍。

(二)各盟市在组织完成盟市本级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旗县(市、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务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及《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统计表》(见附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附件: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8日

附件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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