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日
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凡在包头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诚信、失信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工商、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物价、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法院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制度由包头市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包头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红黑榜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企业信用红黑榜的发布平台为包头市信用平台。包头市失信投诉举报平台设在包头市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章红黑榜信息分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信息为非信贷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在信用红榜发布,警示信用信息在信用黑榜发布。
第六条企业守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按时偿还贷款;
(二)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记录;
(三)按期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的信息;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各类认证的信息;
(六)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著名商标”或“包头市知名商标”;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有一次贷款逾期记录;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三)初次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五)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记录,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记录,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记录;
(六)拖欠工资、工程款、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七)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八)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记录;
(九)不按要求履行各类法定手续的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八)不按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利息及违约金和因企业原因拒不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
(九)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贷款逾期记录;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五)非法集资的记录;
(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记录;
(七)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八)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
(九)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十)拒不支付职工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十一)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十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五)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十六)3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红榜名单的确定和发布
第十条信用红榜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用红榜上发布。
第十一条企业列入信用红榜发布时限,应当与信息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四章守信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对同时具备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守信信息内容,并且没有第七、八、九条任何一项失信信息的守信的企业,给予以下守信激励: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资金扶持、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和优先安排;
(二)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三)向社会公开企业守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五章信用黑榜名单的确定和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信用黑榜:
(一)企业在包头市信用平台查询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在包头市信用平台查询有5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经市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后,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信用黑榜的情形。
第十四条列入信用黑榜的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五条列入信用黑榜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信用黑榜事由消失。
第十六条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信用黑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征集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同时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向征集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集机构予以删除,并根据删除后企业失信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列入信用黑榜。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信用黑榜上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信用黑榜期间未发生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信用黑榜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八条失信企业从信用黑榜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从信用黑榜上解除的因素,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十九条企业列入信用黑榜应当通过包头政府网站“包头市信用平台”以及市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企业列入信用黑榜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企业列入信用黑榜披露时限,应当与信息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六章失信惩戒联动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中失信企业信用黑榜数据库,并针对被列入信用黑榜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三)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对列入信用黑榜企业要限制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四)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
(五)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六)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国有公益性企业暂不执行);
(七)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八)政府采购管理中,从列入信用黑榜起视情节轻重依法处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十)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十一)海关行政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缓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已备案的,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
(十二)列入信用黑榜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金融机构限制其办理贷款等;
(十三)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
第二十三条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企业信用黑榜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
第七章失信惩戒联动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市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加强部门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失信企业信用黑榜数据库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包头市政府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市信用数据征集机构要继续完善信用黑榜企业数据库,并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制定信用黑榜的公开披露制度,确保信用黑榜的更新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失信惩戒联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失信惩戒经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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