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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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号)和《包头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发〔2009〕11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政府职能、政府权力、政府信誉收取的经营性收入(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制止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行为;严禁违反规定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二)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及非税收入征收中的以物顶账行为。各部门、单位依法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要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物品专用票据”并填列“罚没物品清单”,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罚没物品拍卖净收入按规定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原则上执收单位不得收取缴款人抵顶非税收入的物品,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的,应比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三)加强国有资产(源)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管理。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场地使用费收入、房屋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国家特许经营权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收入及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处置的原则,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源)使用和处置收入流失。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深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严格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非税收入,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专户,不得使用单位基本户或其他变通方式收缴非税收入;对滞留于单位基本账户的非税收入要认真清理,并尽快、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违规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因征收级次较多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开立账户的,须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开立。
(六)规范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和缴库级次征缴非税收入,不得将市本级非税收入缴入旗县区级财政专户,也不得将旗县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凡违反规定跨级次征收和缴库的,财政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非税收入中涉及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七)建立定期对账制度。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执收单位要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与代理银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时对账,确认收入。当年12月28日前因执收单位未与财政部门对账而形成未达账项的,财政部门将记入“暂存款”,次年元月31日前仍未对账的,将视同无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转为“其他收入”缴入同级国库,资金全部由政府统筹。
二、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全额拨款的执收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征收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剔除成本性支出后的净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单位的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需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净收入的50%。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执收单位(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需用于弥补单位按规定档类、比例自筹的基本支出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征收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剔除成本性支出和基本支出后的净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单位的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需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净收入的50%。
(二)对于非税收入中直接材料成本超过80%且支出时效性强的执收单位,执行中按不低于90%的比例予以拨付。
(三)对于利用政府职能、政府权力、政府信誉收取的经营性收入(费),执行中按80%的比例予以拨付。
(四)非税收入支出中,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非税收入考核机制
(一)实行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管理。每年市财政局下达执收单位收入计划,执收单位当年征收计划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上缴财政专户金额,上年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前年实际上缴财政专户金额,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和上年有一次性因素的,按实际情况据实调整。
(二)执收单位超计划征收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可按超计划部分的80%安排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将以单位当年征收计划为基数,按50%的统筹比例从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中扣除政府统筹资金。
(四)对能够全额或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执收单位,且未有应缴不缴、应收不收的执收单位,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执收单位征管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过程中的征收、管理、稽查、宣传、培训等支出。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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