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包钢氧化矿选矿系列迁建项目税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4〕144号
颁布日期:201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包钢氧化矿选矿系列迁建项目税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44号

白云矿区、达茂旗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行,市工行: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推进包钢氧化矿选矿系列迁建项目实施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27号)中“包钢氧化矿选矿系列迁建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确定为白云矿区,项目企业上缴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白云矿区和达茂旗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成”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钢氧化矿选矿系统和稀土选冶搬迁工程实施后,企业实现的税收由白云矿区国税局和白云矿区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白云矿区国税局、地税局于企业当月税款入库后2日内,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情况(包括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按6:4的比例提出税收调库申请,并经白云矿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工商银行白云矿区支行据此划转人行达茂旗支行,于3日内办理调库完毕,同时白云矿区财政局要将相关资料传送达茂旗财政局。所有调库事宜不允许跨年度进行。

白云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国库在调库完毕后1日内向各自上级机关汇报调库结果。

三、每季度由达茂旗和白云矿区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和国库代理部门共同参与,对划转的收入进行清理核实并签证后留存。

四、年度结束,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同达茂旗和白云矿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包钢氧化矿选矿系列迁建项目所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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