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要求,为严肃我市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市政府对1994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了系统清理,其中对存在与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相抵触的,重新制订政策或签订协议的,适用期已过或对象已消失的,分别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对未到期限或项目未实施完毕的,认定继续有效。

一、废止《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元宝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税收返还问题的批复》(赤政发〔1995〕213号)等规范性文件8件(见附件1);

二、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澳合资金峰畜牧有限公司澳美种羊场实行优惠政策的几点意见》(赤政发〔1996〕241号)等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继续有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至大阪至白音华地方铁路建设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赤政纪字〔2005〕10号)等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3)。

凡已经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1.废止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9月29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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