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发[2013]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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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4日
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编制非税收入收支预算;
(四)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管理;
(五)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六)财政票据管理;
(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市和旗县区监察、发改、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质量考核机制,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或者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主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一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
所有非税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实行电子信息系统实时联网、票款核对和数据自动结报。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计划;
(四)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将款项直接上缴财政;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非税收入账簿,及时与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对账,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当地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缴款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在规范与强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征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收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有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剂一定的非税收入,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将非税收入账户内的资金,区分资金性质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九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办法,通过非税收入账户上解或下拨。
执收单位不得拖延、滞压、截留,也不得擅自将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直接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征收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确认为误征、误缴、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一条退付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和相关单位证明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并从非税收入账户中退付资金。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票据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具体办法以及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灭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对执收单位、缴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代收非税收入的银行违反本办法或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彦彬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成员:黄国文市财政局局长
夏国华市发改委主任
潘存国市监察局局长
牛喜明市审计局局长
哈斯人民银行赤峰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黄国文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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