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行政执法证件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0年以前领取的旧版行政执法证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二、凡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版行政执法证件。

三、已经领取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地区和执法单位,要尽快发放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销毁旧版行政执法证;尚未领取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地区和执法单位,要尽快到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

四、2011年10月1日后,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电话:0476-834022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

证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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