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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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明晰各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加快推进集中入厅办理,市政府决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精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赤政发〔2013〕24号)中所列保留的项目,凡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本级)审批,且已明确列出市级审批内容的,予以保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列出市级审批内容的,一律下放到旗县区级进行审批。
二、2013年国务院、自治区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取消项目目录的审批项目,除有法律、法规明确将审批权设定在盟市级的以外,一律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到盟市本级的,要根据我市实际依法提出承接和进一步下放或者取消的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一并公布。
三、《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的以及不属于行政审批范畴的其他管理类事项,今后不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此类事项按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求,细化流程、简化手续,作为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入厅办理。
四、2013年3-4月份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申报的法定审批项目,要作为新增项目重新填报,并附详细法律依据,由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发布。
五、各相关单位要从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认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召开专门会议,逐项研究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下放意见。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党政综合楼B座311室)。
联系人:刘宗军刘云鹏
联系电话:88273298826978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表
2.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申报表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章)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
理由及依据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申报表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章)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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