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3〕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煤炭等各类矿产资源基本情况和交易、变更信息,切实规范矿产资源交易行为,使矿产资源交易、变更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优化地区发展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是指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等管理工作,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的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涉及矿产资源交易情形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在市煤炭及矿产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沙石矿、粘土矿等矿产资源的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登记活动情况;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资源置换项目等涉及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信息登记活动情况;
(三)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信息收集、整合、登记、公示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市交易中心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二级单位,承担全市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信息平台,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开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基本情况和交易、变更信息;
(二)承担矿产资源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依法开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出让、转让等交易工作。
第六条市煤炭局负责提供全市地方煤矿的基本信息、证照资料和相应的变更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地理位置、采矿权人、所属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井田面积、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保有储量、可采储量等。
证照资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竣工验收时所需的各项前期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评价、储量核实等方面。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煤矿及其它矿产资源的审批信息、基本信息、证照资料和相应的变更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矿种、矿山名称、地址、采矿权人、企业经济类型、企业法人代表、采矿年限、生产能力、开采方式、矿区面积、矿区范围、占用储量等。
证照资料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第八条负责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资源置换项目等涉及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提供煤炭资源的审批信息、基本信息和相应的变更信息。
第九条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信息传输畅通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接口对接数据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业务系统联网,确保信息平台中的矿产资源信息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条矿产资源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十一条市交易中心信息平台侧重发挥以下功能:
(一)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面、有效的矿产资源交易信息,防止欺诈行为,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向社会及时公开、公示矿产资源基本信息和交易、变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集中、完整的矿产资源交易信息并协助其分析信息变化,掌握信息动态,便于对矿产资源交易领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防止变相交易、偷逃税费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在信息登记活动中提供错误信息、伪造虚假信息的,由监察机关按问责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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