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文号:呼政发〔2015〕2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属相关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通过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依法行政。
二、仔细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文件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旗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各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政策底数,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地区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内容;二是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各旗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全市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地区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政策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意见事项的通知》(内财预〔2015〕43号)文件要求,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汇总,最后由市政府统一向自治区报送。
三、加大清理规范力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规范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各旗区县、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保证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完成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长效机制。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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