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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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和谐稳定,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认真做好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通知》及《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牧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持农牧业稳定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大棚和批发市场建设,搞好“菜篮子”基地建设,坚决制止城市扩建对蔬菜保护地的蚕食。要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供给,尽早安排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供应,保障今冬明春的市场蔬菜供给。各级粮食部门要增加小麦、稻谷、油料等粮油库存,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组织好煤炭储备供应,尤其是保证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发电用煤和城乡居民的取暖生活用煤。
二、认真贯彻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保证流通环节畅通
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要健全完善我市市场体系,对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进行规范,凡不合理的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责令其停止和降低。进一步发展消费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尽量减免行政收费,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三、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为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参照自治区的补贴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及时拿出价格临时补贴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及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人群实施补贴。
四、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救助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不利影响,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规范粮食经营秩序
各地区要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今年秋粮收购期间,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坚决禁止和查处非法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对已经取得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企业,需到收购业务所在地的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额度。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要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六、加强价格监管和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证物价队伍的稳定,积极探索市场价格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要敢于先行先试,确保人员、编制、经费等项工作的落实。继续加强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管理,稳定粮价,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要对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进行调查和规范,凡不合理的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责令其停止和降低。对涉及群众生活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管理的权限予以公布取消和降低。审慎出台一切调价项目。年底之前,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及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为政府平抑物价提供物质基础。
紧紧围绕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健全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监测网络的建设,力争覆盖全市所有的大型经销网点,扩大信息渠道。依法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故意夸大供需矛盾,捏造、散布农产品受灾减产等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制造市场紧张气氛,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抢购,导致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行为;(2)在市场旺销情况下,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商品拒不销售,造成市场脱销,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3)在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4)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5)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恶意推高价格的行为;(6)操纵电子交易市场,推动现货价格上涨的行为;(7)采取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8)利用不明码标价或不规范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和使用其它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9)在同一卖场销售相同商品或提供相同服务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或服务的价格歧视行为。
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和价格信息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稳定社会预期,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安定民心。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人为恶性炒作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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