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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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字〔2013〕10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6日
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非税收入、政府筹资收入和待结算资金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生物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及罚没财产的变价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医疗服务收入;
(八)非定向使用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非税收入的返还分成收入;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取得的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政府筹资收入是指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按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的资金;待结算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非税收入管理专门机构,并安排适当编制。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第六条执收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所收取收费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款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物价及各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2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政府筹资收入和待结算资金应遵循“收缴分离”的原则依法征收、足额上缴。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已明确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未确定执收单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与委托单位签订收款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凡具有执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执收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指定的缴费地点就地缴库。对不能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后与执收单位签订集中汇缴协议,在当日内集中汇缴。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提前或者延期征收。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指定以外的账户。
第3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政府筹资收入和待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非税收入(教育收费除外)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校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中等职业技术类学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收费及其各类短期培训费)纳入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户核拨;
(三)政府筹资收入(不包括专项管理的资金)、待结算资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需要上解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逐级办理。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一定比例的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调剂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教科文卫部门的非税收入按10%调剂(政府性基金、全日制学校学费、住宿费除外);其他部门的非税收入按20%调剂。
第17条依据相关文件,继续按非税收入的1%提取征管经费,专项用于:委托代征、代管业务费;代理银行手续费;票据印制、保管、运输费;收缴制度改革;系统维护和升级;征收管理、稽查、宣传、培训支出;人员工资、补贴、奖励支出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4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凭证领购、定期核销、限量供应、票款同行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财政票据,并健全台账,制定票据的领用、保管、缴回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所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否则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者授权的盟市财政部门印制;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财政票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稽查年检制度及内部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执收行为,缴费义务人可向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免征、减征收费项目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2011年1月1日印发的《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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