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烟煤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烟煤的通告(第4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全市建成区全部禁烧烟煤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全市禁烧烟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烟煤范围

各区现有建成区,包括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卡布其镇三厂地区及骆驼山沿线地区,乌达区三道坎儿办事处、苏海图办事处、梁家沟办事处、五虎山办事处、乌兰淖尔镇,海南区西卓子山办事处、公乌素镇、拉僧庙镇、巴音陶亥镇。

二、燃烧煤种

硫份低于0.5%、灰份低于10%的煨炭、干炭等清洁煤种。

三、燃煤要求

1.全市所有居民住户严禁燃用烟煤,必须燃用清洁煤种,鼓励使用电、煤气等清洁能源。

2.全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食堂大灶)、食品加工、商业网点严禁燃煤,必须燃气、燃油或用电。

3.全市暂时保留的和未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小锅炉必须燃用清洁煤种,或者改油、改气、用电。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4年10月15日前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1.各区要积极做好清洁燃料供应点的增设扩面工作,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清洁煤炭。

2.加强清洁燃料供应市场监管,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对清洁燃料供应点销售煤种进行抽查,对销售煤种含硫量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清洁燃料供应点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

3.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引导居民自觉燃用清洁燃料。

4.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市民可直接向各区环保部门或通过12345市民热线举报燃用烟煤的住户、单位,经环保部门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5.对违反燃用清洁煤种要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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