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海政发〔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挖掘潜在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占用税是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耕地占用税增收的潜力巨大,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搞好协调,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税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依法严格征缴

根据规定,我市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是50元/m2,占用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水面的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是35元/m2。各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缓缴。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确定我市建设项目所占土地的性质,并定期向市地税局、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提供各类土地性质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税政管理和征缴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对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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