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海政办字〔2009〕58号
颁布日期:2009-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把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掌握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及具体人数,推动扩大残疾人就业,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具有国家的相关规定条件;

(二)是否安置残疾人适合的工种或岗位;是否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工资;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否将退税收入中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本企业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交通补助。

三、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企业资格和安置残疾人比例;残联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国税、地税部门按各自的征管范围和权限,负责复核2008年退税(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汇总检查情况,并以联合检查小组名义上报市政府。

(三)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四)对检查出偷骗税问题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长期留而不用地方留成部分税金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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