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3〕231号
颁布日期:2014-0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实现综合预算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票据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增强财政统筹能力,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法制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公开性,针对我市当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等执收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已经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暂不包括政府举办的各类医院取得的营业收入),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管理,并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包括现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要坚持依法征收,把该收的收入收上来,该纳入的项目纳进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这些收入直接抵顶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开设过渡性账户或使用本单位基本账户缴费,更不允许存入各类储蓄存折,执收单位以前开设的收入汇缴专户一律撤销。财政部门在财政非税专户下,为执收单位开设分账户,归集核算执收单位缴纳的收入。支出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办理。当前,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闲置用房、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逐步取消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服务中心等名义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依据法律法规及各级党政机关要求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组织人事部门在人员晋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所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等,要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四)大中专院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公立幼儿园等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保教费等,要全部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取的费用不得通过任何过渡性账户归集,不得直接抵顶单位经费支出,更不得形成“小金库”。缴入国库后,财政部门按照实际项目需求及时办理支出。单位不得要求财政部门“即缴即返”。存在上述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加强收费项目审批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市已经明令禁止、取消或免征、减征的收费项目,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在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或仍按照原标准收取的,要立即纠正。属于私设“小金库”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财政部门不得违规发放票据,已经发放的,要及时收回核销。

所有拟收费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时,非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把收费许可证发放关,不得擅自将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自治区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已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立即纠正。

三、完善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现有征缴方式。凡具有执收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制度,由执收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缴费地点或代理银行缴费。

从2014年起,在交警、路政、运管等执法单位全面推行票款分离现场缴费系统,按“现场刷卡缴费、自动开具票据、数据实时上传、资金直接缴库”的缴费模式,办理执法处罚业务。

四、严格票据使用的监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单位内部以及上下级资金往来结算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缴库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票据或收据执行收费,也不得接受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开具的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票据或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报账记账。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审计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对单位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财政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向执收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从2014年开始,在征收非税收入或办理内部及上下级资金往来结算时,执收单位必须全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或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机打票据,停止使用手写非税收入票据和普通内部收据。财政部门不得再向执收单位发放手写非税收入票据。对2013年底前已发放到单位的手写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要进行彻底清理,全部收回。

财政部门要建立票据管理系统,严格财政票据领用、保存、发放、核销制度,实现对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和缴库情况的动态监控。

五、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

从2014年开始,除大中专院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学费和住宿费、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建部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外,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统一按20%的比例,从当年入库的非税收入中筹集经济社会发展资金,不得减免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六、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的使用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国库后,统一纳入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预算按照上年执行情况以及当年政策变化情况分析编列,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填列,基本支出包括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公用经费等,项目支出包括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专项用途费、专用材料费、专项购置费、专项修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还本付息支出以及根据规定上缴上级的支出等。

预算执行时,非税收入资金根据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安排以及非税收入入库情况拨付,支出审批程序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程序相同。机关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比预算短收时,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以实际入库数为限;非税收入比预算超收时,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要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

七、强化征管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责,把机关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缴库、票据规范使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三项内容作为旗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之一。

要强化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机构和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建设,延长预算编制周期,做准做实项目支出,细化预算编制,充实人员,提高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非税收入征管能力。

为全面提高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信息化处理能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06〕429号)规定,各级政府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实际征收的非税收入中提取征管经费,专项用于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收缴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征代管业务费、代理银行手续费、系统运行维护费、票据印制费等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相关的支出。

八、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审计、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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