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13〕109号
颁布日期:2013-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

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

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加快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逐步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条件,是促进宁夏中南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确保实现移民一片、生态恢复一片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机遇,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效益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封造管相结合,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全面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切实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把生态移民迁出区建成国家级生态修复示范区,为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和美丽宁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强化管护、建管并重;坚持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坚持以迁出县(区)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移民迁出区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得到初步控制,森林覆盖率达到16%,植被覆盖度达到56%。到2020年,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覆盖率达到18%左右,植被覆盖度达到70%。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编制规划和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做好《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规划(2013—2020年)》的编制工作,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各移民迁出县(区)按照全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实际,以封育管护和植树造林种草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规划或方案,确保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五)严格确定土地权属和用途。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各移民迁出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农牧、林业、统计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移民迁出后的所有土地进行地类区分、面积核定和权属界定。同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土地法规和政策,严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在移民迁出区进行工业建设和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在2020年以前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准以任何名义引入企业、个人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和使用。严禁移民个人私自买卖、出租和转让迁出区土地。

(六)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移民迁出区,靠近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的,原则上整体划归自然保护区或国有林场管理;距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较远的,经自治区编办和林业局审批同意,可组建新的国有林场,或建立工作站,工作人员由移民迁出区原撤并乡(镇)工作人员充当,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编制。各移民迁出县(区)对迁出区土地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对省际交界区域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要采取围栏封育的方式加以管护。

(七)全面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原有林地、林木资源的管理工作,对移民个人林地、宅基地“四旁”树木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个人林地、林木全部收归国有,宅基地“四旁”树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后,就近划归国有林场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砍伐、移栽树木。

(八)全面加强公共设施保护。各移民迁出县(区)要保护好移民迁出区现有重点公用基础设施,保留移民迁出区原有的乡镇、村部、学校房屋及配套的动力通电线路、水井、水窖等重点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好移民迁出区原有农村道路,为今后开展生态建设和管护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已整村搬迁的乡镇、村原有办公用房,可改建为护林站、护林点。

(九)大力整合项目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林业、水利、农牧等相关部门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用于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建立奖惩机制,对移民迁出县(区)生态修复工作实行先干先支持、大干大支持。移民迁出县(区)也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

(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编报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大对我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安排我区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将移民迁出区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草原生态补偿项目、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等重点生态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三、政策措施

(十一)对移民迁出区“四旁”林木给予补偿。对移民迁出区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周围树木,根据树木大小,给予必要的补偿,对于经济林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十二五”生态移民,自治区按照户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移民迁出县(区)要根据移民户现有林木数量、质量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统筹安排使用补偿资金。

(十二)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相关政策。对在原居住地享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搬迁农户,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政策,直至各项政策结束。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解决重大事项。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全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移民迁出县(区)政府是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对移民迁出区土地及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为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打好基础。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本规划的具体落实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总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财政厅做好资金筹措和落实工作;国土资源厅组织做好移民迁出区土地统计勘界、权属确认工作;农牧厅组织做好封禁管护、人工种草、补播改良等工作;水利厅组织实施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程,做好水利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移民迁出区路网的优化布局和日常养护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偷牧、盗伐林木、私自买卖移民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保护舆论引导工作。

(十五)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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