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09〕136 号
颁布日期:2009-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监管的通知

西政办〔2009〕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我州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应收尽收。现就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控税。通过建设部门招投标等方式进入海西境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州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未出具税务登记备案证明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发改、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获取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从土地拍卖、立项、征地、建设以及设备安装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二、健全监控制度。州内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于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导致税款流失的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参与我州工程投标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资格。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要向有关部门(发改、建设、农牧、林业、水务等)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清算表,对无纳税清算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督促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清算税款。

三、明确护税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发改、经贸、建设、农牧、环保、水务等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审批情况抄告本级地税机关,并按季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供工程进展情况。国土、建设、房管、环保等部门在发放有关工程建设许可证等时,必须依照本级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证明给予办理,凡不能提供本地税务发票和完税(免税)证明单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对外来建安企业管理。州外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对不能提供所在地税务发票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为规范我州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税务部门要实行发票认证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必须经过本地税务部门认证合格后,方能入账。

五、做到依法控税。税务机关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税收监控管理,定期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给予纠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故意逃避纳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各建筑安装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对不及时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在办理有关手续等环节把关不严、不按本规定督促建筑安装企业依法纳税,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州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