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相关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118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相关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10〕11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3〕35)精神,我州州级部分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于2010年到期。现就做好到期后的相关税收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对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政策到期的企业,按规定的税率开始征收相关税收;

2、通过招商引进的州属企业,减免政策到期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起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属中央部分的60%缴入中央国库,属地方部分的40%缴入州级国库;

3、从2010年7月起,新办的资源开发性企业,特别是开采不可再生资源的企业,不按新办企业对待,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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