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2〕131号
颁布日期:2012-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的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玉树州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的方案

玉树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意见》(民委发〔2012〕53号)、《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玉树灾后重建后的藏语文社会用字,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净化语言环境,构建和谐语言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体现玉树地域藏文化特色,自觉维护语言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依法使用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各级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公共领域藏文字的使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为单位,规范公共领域的藏文字使用,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公共领域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级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牌匾、门牌等提供设计,文字翻译等方面的服务。成立专门工作组,检查、督促、落实藏文字在公共领域的规范使用情况。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玉树藏族自治州,广大藏族群众有平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力,这是文化平等的一种具体表现。从有利于方便藏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公共领域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四)坚持体现特色的原则。玉树地区处三江源核心区,又是灾后重建区,从提升玉树旅游品位角度出发,要求所有的门牌、路标、商铺牌匾等一律要用藏汉两种文字表述,藏文字体小大适中、文字规范、文笔正确、书写要体现多样性、艺术性,以提高玉树城镇、街道的民族特色和文化品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各县由县民语办牵头,会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在公共领域社会用字中规范使用藏文字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平等,而各民族平等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还要体现在文化生活上的平等。城镇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文字是对藏民族的尊重,也为藏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是提升城市品位的具体要求。

(二)明确目标和要求。各地、各单位的文件和电子公文头、公章、牌匾、学校的班级牌子、医院的科室、文字标志、证件、横幅、标语、网站、所有单位名称的信封、锦旗、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航运、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各种社会用字,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必须标有藏汉两种文字。

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系统负责藏文字在公共领域社会用字的规范工作。1、由州、县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党委部门,行政单位的门牌、文件头、公章等社会用字的规范工作。2、由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社会用字规范工作。3、由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的社会用字规范工作。4、由工交部门负责路标等交通设施方面社会用字规范工作。5、由民政部门负责地名、街道名称等方面的社会用字规范工作。6、由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设施,旅游产品的社会用字规范工作。7、由工商部门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牌匾、标签等社会用字规范工作。8、由州、县民语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藏文翻译、牌匾设计等方面的服务。

书写藏汉两种文字门牌、牌匾、公章、横幅等时,横向或半圆形书写时藏文在上行,汉文在下行;纵向书写藏文在左,汉字在右。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县政府要提高对整治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次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要成立由民语办、民政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城建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相应组织机构,对辖区内社会公共用字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督促,对翻译不规范、词不达意、藏文字体过小、笔画不正确的及时予以纠正。由于结古镇是玉树地震的重灾区,各街道要重新命名,所有单位、商铺都在重建,根据规范社会用字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州、县两级民语办争取分片(区)负责的办法开展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今后州民语办将对各地、各部门对规范使用藏语文社会用字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开展达标评比活动,对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6月30日前,各县通知各单位、央企、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制造新的门牌、牌匾等时,其设计图案中要有藏汉两种文字。制造各种标牌时要到州、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翻译,咨询标牌式样等。

(二)各县工作组要定期,不定期深入辖区检查指导工作。

(三)灾后重建中,重新规范社会用字工作量大、任务重,州、县财政在经费上应给予保障。

(四)各县工作开展情况必须用简报、总结等书面的形式于6月30日前报州民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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