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期间对菏泽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8失效日期:2019-03-2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期间对菏泽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

鲁价综发〔2014〕40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在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期间对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请示》(菏价呈〔20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的大型文化、旅游、经贸活动,活动时间集中、规模大、客商多,活动期间城区宾馆酒店客房供求紧张,客房价格可能发生过度上涨的情况,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菏泽市的良好形象,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的规定,同意你市在每年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期间,对菏泽市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届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超过正常平均价格50%的,由你市按哄抬价格行为论处。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正常平均价格由你市本着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测定。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时限和范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每年对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措施实施前,你市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物价局备案,并在相关范围予以公告,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每年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结束后,该项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省物价局报送书面总结。

本批复自2014年3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4日。

此复。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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